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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注册·国家卫健委访谈 噪声、振动、高温工作环境中有哪
导语:今年的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2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特别策划本期在线访谈《职业病防治法》。
主持人:大家好!这里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在线访谈栏目。欢迎您的关注!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大家一起聊一聊今年宣传周的活动安排和职业健康的有关话题。
首先,我们有请谢杨司长给大家介绍一下,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主题是什么,国家卫生健康委都有哪些活动安排呢?
谢杨: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2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是“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宣传周期间我们将聚焦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
国家层面,4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山东省济南市举办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场活动,邀请媒体进行视频和图文的直播报道。同时,我们还将通过印发宣传海报、制作宣传周主题视频、开展职业健康传播优秀作品线上展示等方式进行宣传。
地方层面,各地将围绕新中国成立75周年以来职业健康工作成效、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等内容,面向重点人群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培训、专家访谈、网络公开课等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关心关怀的政策措施,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职业健康的浓厚氛围。
主持人:感谢您的解答。刚才谢杨司长提到职业病危害项目工作,那么国家卫生健康委在职业病危害治理方面又有哪些进展呢?
谢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是源头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的一项根本措施,也是国家卫生健康委持续深入推进的一项重点工作。“十三五”期间,在矿山、冶金、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了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十四五”期间,以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超标岗位为重点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降低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浓度和强度水平。按照工作安排,专项治理分为安排部署、治理整改、全面总结三个阶段。目前已进入治理整改阶段,截止到2023年底,全国18.5万家用人单位纳入专项治理,其中已有7.5万家完成治理,占纳入治理用人单位总数的40.5%,6.7万个超标岗位经工程治理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限值要求。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2023年全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以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等指标逐年提升。此外,结合专项治理,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委粉尘危害工程防护重点实验室分两批遴选推广了64项防尘防毒先进适宜技术,指导用人单位进一步改善作业环境。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大力推进健康企业建设,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工作成效,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主持人:感谢您的解答。那么,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方面又有哪些工作举措?我们有请谢司长接着为大家解答。
谢杨:国家卫生健康委把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放在重要位置,采取系列措施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一是加强法规制度建设。2020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级各类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定位和重点任务。此后,又陆续印发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规范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效能。
二是健全完善技术支撑体系。根据全国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能力建设现状调查等数据显示,全国承担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任务的疾控中心和职业病防治院所共有3300多家,28个省份已设立省级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中心,全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总计达8370家。
三是强化支撑能力建设。2020年至2023年,重点提升了324家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尘肺病和噪声聋诊断能力、338个市级和2860个县区级的职业病危害监测能力,建设了829个尘肺病康复站。
四是推动人才队伍建设。从2022年开始,每年为各地培训约3500余名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估和诊疗康复骨干人才。目前全国已构建起覆盖省市县的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体系和“省市鉴定、地市诊断、县区体检、乡镇康复”的职业病诊断康复体系,基本满足工作需要。
主持人:非常感谢您的解答。很多朋友都很想了解,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都所有哪些?如何采取防护措施?我们有请李涛首席为大家解答。
李涛: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劳动者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或产生的各种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病有害因素。许多工业部门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例如,在煤矿生产环境中可能存在粉尘、噪声、振动、高温和有毒气体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的非煤矿山可能还存在放射性有害因素,化工行业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化学毒物、粉尘、物理因素和电离辐射等,在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除存在冶炼金属自身的职业病危害之外,还存在伴生金属、非金属矿物粉尘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生产性毒物,以及高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公众如果想查阅具体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搜索“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有关职业健康标准可以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的官方网站“标准数据库”栏目中查询和下载。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措施是多方面的。一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以及职业健康培训等。
二是工作场所生产空间的布置要合理布局,在醒目位置要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以及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在或者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要设置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要确保这些防护措施能够正常运行。
三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指导劳动者能够正确佩戴和使用,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
四是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要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五是劳动者要了解掌握工作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要严格按要求佩戴和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主持人:感谢您的解答。那么,除了刚才李首席提到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具体如何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或减少职业病危害呢?我们有请李首席接着为大家解答。
李涛:职业病是一个病因明确的疾病,导致职业病发生的病因就是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因此,防治职业病的关键在于预防。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一些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一是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与职业健康培训。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和防治职业病的迫切性,要加强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认知的培训,使劳动者能够了解职业病产生的原因、危害以及预防措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定期举办职业病防治知识讲座、安全技能操作培训等活动,要确保劳动者能够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防护措施。
二是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责和义务。还应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的损失。
三是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与设施。用人单位应投入资金和技术力量,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和设施,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扩散。例如,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减少有害物质的产生;采用先进的防护设备和设施,降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工作场所空气清新;工作区域要合理布局,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交叉污染等等。
四是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示,要使劳动者能够了解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状况,从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五是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口罩、保护听力的护耳器、防护服以及防护眼镜等。要加强对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培训与监督,确保劳动者能够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六是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全面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的隐患。
主持人:感谢您的解答。可以发现,用人单位不仅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还要对自己的生产环境、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定期监测。作为劳动者来说,都享有哪些权利?如果我们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又该怎么办呢?
二是职业病危害知情权,劳动者有权了解他的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三是职业防护请求权,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是职业健康保健服务的权利,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职业病康复等职业病保健服务的权利。
六是参与职业卫生管理权,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决策,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是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劳动者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和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八是民事赔偿权利,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障外,还有要求用人单位民事赔偿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这些权利。
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或者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他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经常居住地或者他的户籍所在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的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仍然有异议的,可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获得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病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