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彩体育开户·3台电梯底坑存在大量积水仍运行运行时可听见水流声物
2023年6月5日11时10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赵**、曾**接群众投诉反应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观月北路217号的重庆桥达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桥达蓝湾半岛项目部的桥达漫生活小区1栋电梯出现故障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3台电梯,电梯设备代码分别为:17668、17669、17670。现场检查发现该三台电梯底坑内均有大量积水,电梯井道内的补偿链上有水持续流入。电梯低楼层运行时可听见水流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被抽查的电梯均处于使用运行状态。当事人在电梯使用安全状况的日常巡查中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巡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8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以直接送达的形式,将《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3〕171号)送达了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重庆桥达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在用电梯共有42台,其中桥达蓝湾半岛24台,桥达漫生活18台。电梯维保单位是重庆市意能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的《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服务日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期限24个月。涉事的三台电梯均位于桥达漫生活小区1栋,设备代码分别为17668,17669,17670,三台电梯的定期检验报告结论均为合格,且均在有效期内,我局执法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于2023年6月5日接群众投诉反映对该单位桥达漫生活1栋所使用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三台电梯底坑均有大量积水,现场可见电梯井道内的补偿链上持续有水流入,电梯低楼层运行时可听见水流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被抽查的电梯均处于使用运行状态。维保公司使用的无纸化电子维保记录“特安信”小程序上显示该三台电梯的最近一次维保时间均为2023年5月24日,半月维保项目中所有维保项目均勾选为正常选项。
经查,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赵**、曾**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观月北路217号的重庆桥达蓝湾半岛漫生活小区1栋使用的电梯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桥达漫生活小区1栋设备代码为17669的电梯已恢复运行,设备代码为17668、17670的2台电梯仍为停运状态,该3台电梯的底坑内积水已清理干净。执法人员对3台电梯的机房进行检查,该三台电梯共计有2个机房,在其中一个机房内发现进门右手边的《电梯巡查记录表》封面左上角写有“桥达智慧生活”,封面下方写有“1-2”,日期标明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里面第2页上显示巡检时间:1,电梯区位:1-2,机房温度:30摄氏度,运行有无异常、轿厢内设备及装饰、三方通话、机房清洁、机房工具及设备均勾选良好选项,巡检人员由杨**签字确认,该电梯机房的巡检记录只有这一条,没有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6日的巡检记录。执法人员在另一个机房内检查发现进门左手边的《电梯巡查记录表》封面左上角写有“桥达智慧生活”,封面下方写有“1-1”,日期标明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里面第2页上显示巡检时间:1,电梯区位:1-2,机房温度:30摄氏度,运行有无异常、轿厢内设备及装饰、三方通话、机房清洁、机房工具及设备均勾选良好选项,巡检人员由杨**签字确认,该电梯机房的巡检记录只有这一条,没有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6日的巡检记录。
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重庆桥达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两江市监特令[2023]第060501号),要求对现场中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2023年6月8日,重庆桥达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桥达蓝湾半岛小区物业经理郭*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我局提交了整改的情况说明,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违法主体认定的事实。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漫生活电梯巡查制度》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维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1份、最近一次的无纸化电子维保记录打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的取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巡查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状况的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应按照《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电梯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巡检,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整改,及时上报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巡查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根据《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3个月公示期及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8,开户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